購買期房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1、房屋延期交付使用風險。假如開發(fā)商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房子,首先購買者不能如期入住,房屋的使用居住功能就無法體現,就像購買期房作為婚房,可能婚禮的時間到了房子還沒布置好,這就產生一些麻煩。另外假如屬于*性的購房者延遲收取*回報時間,也就是延遲了回收利息及利潤的時間。
2、房屋質量不確定的風險。開發(fā)商由于市場信譽和*實力等方面的原因,購房者看到房子時可能房屋的建筑質量、建筑裝飾材料、建筑結構、配套設施等與購房合同中的存在差異,其中*應該關注的是房屋建筑面積的變化和裝修情況的不符。
3、房產證無法按時取得的風險。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開發(fā)商無法按期獲得整個項目的房屋權屬證件,購房者也就無法按期獲得房屋產權證件,就可能引發(fā)購房者蒙受產權再轉換或抵押融資受阻的風險。“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岸笔侵浮蹲≌|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拔遄C”保證的是所購房屋屬合法交易范疇,預售范圍為本項目可銷售樓盤,購房者務必看清購買樓層是否在預售范圍內?!皟蓵笨梢宰鳛樯唐贩抠I賣合同的補充約定,并且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的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證文件。除此之外期房購買的關注事項有:
(一)明確要求開發(fā)商按期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30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購房人”。這里的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法定的和約定的兩個方面,開發(fā)商除了要按《合同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條件交付房屋外,還應按與預購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的條件交付商品房。同一個時間段里,預購人還有權要求出賣人按期交付商品房。假如出賣人沒有如期履行交付義務,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出賣人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明確要求開發(fā)商保證交付的商品房不存在權利瑕疵。依照《合同法》第150條規(guī)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在商品房預售中也同樣如此,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后,預購人享有要求所購買的商品房不存在權利瑕疵的權利,出賣人應對所售商品房不存權利瑕疵負有擔保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將已出售房屋轉賣或抵押給第三人,任何引發(fā)購房人的法定權利受到限制或不能完全實施對房屋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出賣人都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明確要求開發(fā)商交付的商品房不存在質量瑕疵。我國合同法第153條之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依照房屋質量瑕疵對預購人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影響程度不同,開發(fā)商所承擔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也有所不同。
(四)明確要求出開發(fā)商協(xié)助辦理房地產權利證書及人住手續(xù)。依照合同履行中的協(xié)助履行的原則,無論預購人是否委托出賣人代辦房產證,出賣人都有責任協(xié)助預購人辦理房產證。通常情況下,辦理房產證應在房屋竣工驗收并人住后的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假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理完畢,預購人可以給出賣人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仍不能辦理完畢,那么預購人可要求出賣人承擔責任,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假如購房人在人住一年以后仍拿不到房產證,就應該查明不能按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因。假如是項目本身合法而只是由于驗收滯后或出賣人工作效率不高,那么購房人應督促出賣人盡快完成其應盡的義務。假如是項目違法或已經抵押,那么購房人應盡快作出決策,或退房,或要求出賣人承擔損失,以免拖延而過了訴訟時效,使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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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款第
(四)項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預售商品房,應該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否則,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度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不過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同時,該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引發(fā)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就本案而言,你們與房產公司簽訂合同時,對方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與你們簽訂預售合同,若在你們起訴前房產公司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該合同可以認定有效,否則為無效。你們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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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guī)定,開發(fā)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fā)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guī)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fā)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購房合約約定由開發(fā)商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開發(fā)商逾期不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實際包括哪些呢?
(一)賠償損失。開發(fā)商不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的話,會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法律規(guī)定開發(fā)商逾期不辦理房產證的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實際怎么賠償,稍后再就您解答。
(二)解除購房合同。依照《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9條的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原因引發(fā)*逾期一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賣人承擔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這就是說,假如開發(fā)商不按照購房合同辦理房產證長達一年以上的,那么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且要求開發(fā)商承擔賠償責任。開發(fā)商不辦房產證怎么賠償?開發(fā)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如何確定呢?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賠償的*以合同中是否有相關約定為標準分為兩種: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guī)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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