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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金山湖花園三期土地使用權是什么時候開始的?

  • 提問者:閑得發(fā)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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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問時間:2017-03-28 21:05:01

已有回答(3條)
  •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業(yè)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還具備所占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guī)定,城鎮(zhèn)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yè)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于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房產權70年從開發(fā)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權的區(qū)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qū)別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到期后,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于房子在開發(fā)時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xù)期,并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兩者的區(qū)別:
    1、兩者的權屬不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guī)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屬業(yè)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答疑:Q:房產證上會寫上年限嗎A:購買商品房后,由住建局發(fā)放的房產證,國土局則發(fā)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有些地區(qū)會在房產證上注明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清遠的是沒有注明的,另一方面,如業(yè)主需求土地使用證,則需要開發(fā)商協(xié)助向國土局申請。Q: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有什么區(qū)別A:要買房子首先要看兩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就有你所購買房屋的土地分攤面積和性質以及年限,住宅用地是指用于居住建筑的用地,非住宅用地包括“商業(yè)用地”、“工業(yè)用地”等。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公有的,房產證是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50年、70年是針對該地塊的土地使用年限,而商品房被購房者購買后,則屬于業(yè)主所有,但業(yè)主僅擁有這塊土地上對應的商品房擁有權,而沒有土地的使用權。另外,只有土地才有使用年限。業(yè)主購買商品房,目前沒有硬性規(guī)定需要發(fā)放國土使用證,業(yè)主如有需求,則需要在開發(fā)商的配合下向國土局申請。Q:房屋產權是從什么時候算起,如何界定A: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土地使用權使用起止年限以土地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為準,不考慮你和開發(fā)商簽署的預售合同日期。比如一個開發(fā)商2006年買的土地使用權,3年的開發(fā)時間,你2008年買的房子,2009年才交房入住,那么你的產權時間從2006年算起70年。土地使用年限按土地證上的用地性質來劃分。Q:產權到期后房子該怎么辦A: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才開始房屋產權年限的問題,從首批擁有房產證的業(yè)主至今也不過30多年,距離產權70年還有一段距離,目前國家暫無條例明確規(guī)定,產權到期后的具體處理方法?,F在普遍認為的是,到期后交納一定費用便可以繼續(xù)續(xù)期,但具體的操作方法還沒有明文規(guī)定。Tips:查房屋產權時要注意的情況:
    1.有房屋未必有產權,如單位自建、農村宅基地建房、社區(qū)配套用房、違建房等;
    2.產權是否登記如預售房、抵押商品房未登記等;
    3.產權是否完整如已抵押未解除、公房不符合上市出售條件;
    4.產權有無糾紛如拍賣競得、婚姻或財產繼承、確定為拆遷的房屋等;
    5.有房地產兩證未必就有產權,如偽造房產兩證、被查封或強制拍賣、遺失補辦后發(fā)生過轉讓。希望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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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個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出讓給土地使用單位或個人,由土地使用人或單位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行為。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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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證的具體作用,在什么時候可以發(fā)揮它的作用:
    (一)、所謂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對土地進行的利用。根據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屬于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是根據國家法律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生產,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
    (二)、土地使用權的行使。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
    (1)、按約定或規(guī)定用途使用土地。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guī)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注意:
    (1)轉讓方必須按土地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和利用土地。例如,轉讓房地產,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需完成開發(fā)*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應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2)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4)辦理過戶登記。
    (5)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
    (6)受讓方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7)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將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后,作為資本出資或入股,用于合資、合作、聯營等,并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如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發(fā)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逗匣锲髽I(yè)法》規(guī)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規(guī)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fā)經營房地產。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應注意:
    (1)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對作為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作價。但是,根據《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xié)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如果土地使用者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合作、聯營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發(fā)生轉讓,不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如果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向公司、企業(yè)法人*或者與他方成立公司、企業(yè)法人等,則發(fā)生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4)、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土地使用權抵押應注意:
    (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隨之抵押。
    (2)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3)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5)、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應注意: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除符合下列條件的以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權人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依法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
    (三)、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批準文件規(guī)定的條件、*、用途等使用土地,違反了這些規(guī)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禁止閑置土地。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fā)建設的建設用地。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土地,國土資源部于1999年4月28日發(fā)布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該辦法對閑置土地的情形、處置方案、土地閑置費、收回閑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序及對閑置土地的利用等作了詳細規(guī)定,這里不再贅述。
    (2).禁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根據《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建設用地分為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特殊用地等8大類32小類。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批準文件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有權機關批準,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jié)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處罰。
    (3).禁止自行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出讓、抵押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經有權機關批準,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讓、抵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jié)處以罰款。以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轉讓方、出租方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轉讓合同、出租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并且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
    (四)、土地使用權的終止。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1).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xù)期,但應依法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否則,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2).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等原因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對于違反《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的規(guī)定,國家可以強制收回土地使用權,如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已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連續(xù)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3).土地滅失?!斗康禺a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土地滅失是指因地震、火山爆發(fā)、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實際使用價值的消失,致使土地使用者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或批準文件規(guī)定的用途利用土地,從而終止土地使用權。對于劃撥土地,國家可以另行劃撥一塊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對于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請求退還土地滅失部分剩余年限的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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